沪民救发〔2007〕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沪民救发〔2007〕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