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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764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