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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770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原沪民救发(2001)12号文件规定中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协保人员,归并至第一档“患大病重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内,即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180元,调整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