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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实施临时补贴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794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58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0—12月份,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按月增发临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临时补贴按照当月城乡低保家庭实际人数发放,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来源: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