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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2]48

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在工作中正确处理好城市社会“三无”老人的财产问题,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函复天津市民政局的《关于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2]8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关

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

问  题  的  复  函

民办函〔2002〕84号

天津市民政局:

    你局津民请[2002]43号《关于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凡城市中的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无论其财产为何种形式,都应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源: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