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救发[2002]48号
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在工作中正确处理好城市社会“三无”老人的财产问题,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函复天津市民政局的《关于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2]8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关于
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
问 题 的 复 函
民办函〔2002〕84号
天津市民政局:
你局津民请[2002]43号《关于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凡城市中的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无论其财产为何种形式,都应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