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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区老年农民(居民)养老补贴金水平的实施意见
 

2007年3月1日

金府〔2007〕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为了全面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让广大老年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根据金山实际,对进一步提高本区老年农民(居民)养老补贴金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自2007年1月1日起,凡年满65周岁、家庭成员中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均已投保,且本人符合金府办[2004]79号文件补贴条件的本区农村老年农民,其每月享受的养老补贴金在原来75元的基础上增加到100元。

  、自2007年1月1日起,凡年满65周岁,且符合金府办[2006]1号文件补贴条件的本区农保养老金待遇享受人员,其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定额补贴在原来4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65元。

  、自2007年1月1日起,凡年满65周岁,且符合金府办[2005]5号文件补贴条件的本区城镇老年居民,其每月享受的养老补贴金在原来75元的基础上增加到100元。

  、各镇和金山工业区需增加的补贴资金由区、镇(金山工业区)财政各承担50%,石化街道居民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养老补贴金发放按原渠道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民政局、农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章)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来源:金山区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