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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民办老年活动室的实施意见
 

沪松老龄办[2008]4号

为进一步贯彻《松江区优待老年人若干意见》,不断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活动室,现就本区民办老年活动室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解决老年人最直接、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为抓手,在创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的基础上,利用民间资源兴办老年活动室,满足更多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置。以农村边远地区经济相对薄弱、老年人较多、离中心村老年活动室较远的自然村为主,利用民间资源设置老年活动室。

2、自愿申办。创建民办老年活动室要以自愿为前提,申请人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办要求。

3、逐级审批。民办老年活动室必须经过所在村委会、镇老龄办和区老龄办逐级审批,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方可设立。

4、备案管理。民办老年活动室须经社会组织备案或登记,并自觉接受上级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的年检或审查。

5、规范运作。民办老年活动室必须按照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的要求规范运作,确保为老年人服务的宗旨。

6、民办公助。政府除了统一配置必要的活动设施以外,根据实际情况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房屋、水电和日常管理等费用的适当补贴。

三、基本条件

1、民办老年活动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房屋具有产权证或使用证,且符合安全使用条件;

2、申请人一般应在65周岁以下、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和威望、具有奉献精神(低保对象或残疾人家庭优先);

3、民办老年活动室应明确负责人,并接受本镇老年协会管理、区老龄办业务指导和区社团登记机关监督管理;

4、民办老年活动室应设置休闲(棋牌)、娱乐(电视)、阅览(报刊)等项目,条件允许的可为老年人提供日托、助餐、助浴等服务。

四、申办方法

1、有开设民办老年活动室意愿的家庭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视情况初审同意后报镇老龄办;

2、镇老龄办根据申请人所在村(队)的需求情况,根据区老龄办有关要求,结合本镇实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区老龄办审定;

3、区老龄办审查合格后,批准设立民办老年活动室,下发批准书,并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活动设施,指导其进行社会组织登记或备案。

五、设施配置

民办老年活动室申请人或所在镇(村)负责对活动场所进行必要的修缮,区老龄办负责配置电视机、影碟机、棋牌桌(椅)、学习桌(椅)、书报架、报刊杂志等活动设施和器材。

六、经费补贴

民办老年活动室的房屋租赁费由所在镇(村)视情况予以适当补贴;每个活动室每月补贴管理费500元、水电费200元,每年补贴易耗品添置费500元,由区级财政列支。

七、资产管理

区老龄办统一配置的活动设施按照固定资产登记的形式进行登记,并由区老龄办、所在镇老龄办、所在村委会以及民办老年活动室负责人四方共同签订协议。

八、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利用民间资源兴办老年活动室既可以节省政府对实事项目的投入,节约土地资源,又可以有效利用群众空置房屋,还可以为部分低龄健康老人发挥余热提供机会,更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就近、方便的活动场所。各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订创建计划,大胆探索,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实施,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办实、办出成效。

2、明确工作职责。民办老年活动室的法人负责对老年活动室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所在镇老年协会负责对民办老年活动室的活动管理;区(镇)老龄办负责对民办老年活动室的业务指导;区社团局负责社团登记、备案管理和监督。

3、健康有序发展。民办老年活动室负责人要加强自律,积极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老年活动;区、镇有关部门应将民办老年活动室作为为民服务的平台,实行服务下沉,开展各类为老服务;镇、村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老年活动室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区老龄办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民办老年活动室;有条件的镇可适当扩大布点范围,并积极给予扶持。

松江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