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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辦法》的決定
 
  

(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發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條修改爲:
記入個人养老保险帐戶的儲存額,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計息。

二、第十九條修改爲:
养老保险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市級财政专戶,實行收支兩條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删除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四、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应的調整。

本決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应修正。

信息來源:上海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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