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辦發〔2008〕36号)
各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國务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爲有利于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積極稳妥地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經國务院同意,现就條例施行中的若幹问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管理體制问題 (一)县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要在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統一指導、协調、監督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其上級业务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統一指導、协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业务主管部門(單位)的指導。
二、關于建立政府信息發布协調機制问題 (三)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组织、协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协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行政機關拟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要与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协調,經對方确認後方可發布;溝通协調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拟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协調解決。 (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産品质量安全状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执行。
三、關于發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问題 (五)行政機關在制作政府信息時,要明确該政府信息是否应當公開;對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開的,要報有關业务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确定。 (六)行政機關要严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拟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凡屬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七)對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廣泛知晓或參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後,予以公開。 (八)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执行。
四、關于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问題 (九)各級行政機關特別是國务院各部門(單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機制,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實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時公開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及網上查询功能,爲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門(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門(單位)負责。
五、關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问題 (十一)國务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切實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特別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县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層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廳、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場所,或者設立专門的接待窗口和場所,爲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妥善處理。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务院各部門(單位)在做好本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時,要加強對下級政府和部門(單位)的指導。國务院辦公廳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十二)行政機關要按照條例規定的時限及時答複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當事人。同時,對于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在答複時提供具體内容的,要同時提供;不能同時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在條例正式施行後,如一段時間内出现大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行政機關難以按照條例規定期限答複的,要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并盡快答複。 (十三)對于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内容反複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複答複。 (十四)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与本人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稳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六、關于監督保障问題 (十五)國务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抓緊制訂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會評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社會評议政風、行風的範圍,并根據評议結果完善制度、改進工作。 (十六)國务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分層級受理舉報的制度,及時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反映出來的问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义务的,可向本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本級監察機關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的,可向上一級业务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十七)國务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务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准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54号)的要求,落實业务經費,加強隊伍建設。 (十八)國务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例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單位)、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施行條例的具體辦法,保证條例的各项規定得到落實。
七、關于公共企事业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 (十九)國务院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要按照條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單位的信息公開納入本部門(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总體部署,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積極推動公共企事业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同時,要加強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指導,把公共企事业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單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心的内容爲重點,切實做好信息公開工作。要創新公開形式,拓展公開渠道,完善公開制度,全面提高公開工作水平。
國务院辦公廳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來源:上海市老齡科研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