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日期】 2007-01-08
【頒布單位】 财政部 國家稅务总局 【實施日期】 2007-01-08
【文 号】 财稅〔2007〕6号
【關 鍵 字】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基金會管理條例
各省、自治區、直辖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國家稅务局、地方稅务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务局:
爲進一步促進社會公益事业發展,现對公益救濟性捐赠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问題明确如下:
一、依據國务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家务令第三世界國家250号)和《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务院令第400号)的規定,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凡符合有關規定條件,并經财政稅务部門确認後,納稅人通過其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准予在計算繳納企业和個人所得稅時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經國务院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其捐赠稅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國家稅务总局進行确認;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其捐赠稅前扣除资格由省級财稅部門進行确認,并報财政部和國家稅务总局備案。
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赠的國家機關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門。
二、申請捐赠稅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必须具備以下條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會大众,并不以营利爲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産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全部资産及其增值爲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節余主要用于所創設目的的事业活動;
(五)终止或解散時,剩余财産不能歸屬任何個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經营与其設立公益目的无關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會計制度;
(八)具有不爲私人謀利的组织機構;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參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沒有對該组织财産的所有權。
三、申請捐赠稅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要求捐赠稅前扣除的申請報告;
(二)國务院民政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批准登記(注冊)文件;
(三)组织章程和近年來资金來源、使用情況。
四、具有捐赠稅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門,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濟性捐赠用于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區、貧困地區。
五、具有捐赠稅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門在接受捐赠或辦理转赠時,应按照财务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财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公益救濟性捐赠票據,并加蓋接受捐赠或转赠單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赠票據,应予以開據。
六、納稅人在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赠稅前扣除申報時,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 接受捐赠或辦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的捐赠稅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 由具有捐赠稅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門出具的公益救濟性捐赠票據;
(三)主管稅务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主管稅务機關应组织對非营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赠使用情況的檢查,發现非营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存在違反组织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应對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稅,并取消其已經确認的捐赠稅前扣除资格。
八、本通知從文發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