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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齡辦關于印發《關于加強社區老年活動室管理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滬民老工發〔200540

 

各區县民政局、老齡辦:

现将《關于加強社區老年活動室管理的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加以貫徹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老齡工作委员會辦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關于加強社區老年活動室管理的意見

(試  行)

  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和各級民政、老齡部門的共同努力下,通過實施市政府實事项目和“社區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計劃”,本市新建和改建了一大批社區老年活動室(指街道、乡镇和居、村委會老年活動室),爲廣大老年人提供了社區活動場所,對開展各類健康有益的社區老年文體活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進社區的“四個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爲确保老年活動室的功能有效、服务規範和長效运营,根據國家民政部《關于“社區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計劃”项目管理的意見》精神,提出如下意見:

一、設施建設

(一)社區老年活動室的选址应以方便社區老年人爲宜;居(村)委會老年活動室的使用面積应在100平方米以上,街道(乡镇)老年活動室的使用面積应在300平方米以上。

(二)社區老年活動室的建造应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要符合消防、卫生、環保等要求;室内要寬敞明亮,采光要好,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室内外設置必要的无障礙設施。

(三)社區老年活動室建設要配以一定的内外環境設計,綠化要美觀,道路要平整、通暢,有必要的健身活動場所。

(四)社區老年活動室应在显著位置悬挂醒目标志。

二、功能設置

(一)社區老年活動室应根據社區老年人的需求和社區资源情況設置服务项目,可选择設置如下项目:

1、文體娱樂;
2、談心咨询;
3、医療保健;
4、老年教育;
5、科普講座;
6、日間托老;
7、入戶服务(家务整理、生活照料、送餐服务、陪護服务)。

此外,也可根據本社區老年人的特點和需求,选择設置其他特色服务项目。

(二)每個社區老年活動室設置的服务项目应在6個以上

(三)社區老年活動室設置的各项爲老服务项目,不应擅自改變服务性质。

(四)社區老年活動室調整、增減服务功能時,应聽取社區老年人意見,報街道(乡镇)老齡辦同意,并報市、區县老齡辦(民政局)備案。

三、分級管理

社區老年活動室的运营管理,堅持在區县政府領導下,由街道(乡镇)、居(村)委會分級管理。

(一)市、區县老齡辦負责协調、指導、監督辖區内社區老年活動室的建設与运营管理。

(二)各街道(乡镇)是辖區内社區老年活動室管理的行政责任主體,应加強領導,保障投入,使本社區老年活動室健康發展。

(三)居(村)委會具體負责辖區内社區老年活動室的建設、管理和監督檢查。

四、管理模式

社區老年活動室可結合各自實際情況,选择以下管理模式:

(一)由街道(乡镇)、居(村)委會直接管理。

(二)委托社區志愿者參与管理。

(三)委托老年人协會管理。

(四)委托具備相应條件的民間组织、企事业單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個人進行管理。

(五)社區老年活動室可依法登記爲民辦非企业單位,進行自我管理。

五、管理原则

(一)社區老年活動室的运营管理,应堅持福利性、公益性原则,堅持老年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發展原则,不应随意變更其非营利性质。

(二)社區老年活動室应以爲社區老年人无償服务爲主。某些项目因支出需要,可以采取低償、有償服务,但这些项目對社區内老勞模、老歸僑、优撫對象、社會孤老、殘疾老年人、享受“低保”救濟的老年人給予无償服务,其余可本着自愿的原则施以低償或有償服务。

(三)社區老年活動室应将服务時間、服务标准、服务對象、优惠範圍、收費标准等公開告示,并設置意見箱(簿),接受老年人監督。

(四)社區老年活動室应堅持每天開放(國定節假日視需求定)。對每天的活動情況、活動人數做好書面記錄。

(五)社區老年活動室開展活動,要堅持内容積極健康,有利人際和谐、社會稳定,严禁利用社區老年活動室進行各种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設、有害于社會稳定以及各類非法違規活動。

(六)社區老年活動室应建立安全防範制度和緊急应對预案,并落實相關措施,以确保老年人安全。

六、日常經費

(一)社區老年活動室运营管理资金來源主要是:

1、街道(乡镇)和居(村)委會用于發展福利事业或老齡事业的财政预算。

2、各區县以政府購買服务及其他有效形式,對社區老年活動室開展的爲老服务项目給予的适當補貼。

3、企事业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助或资助。

4、社區老年活動室開展服务收取的費用。

(二)社區老年活動室运营资金實行专款专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挪用。

(三)社區老年活動室日常收入和支出应單列記帐,帐目清楚,憑证符合規定。

七、産權管理

(一)以财政资金購買、新建的社區老年活動室,納入國有资産管理,産權歸所在街道辦事處(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二)资源共享或利用原有房屋設施,通過改建或擴建方式建成的社區老年活動室,其産權仍由原産權人所有,使用權在街道(乡镇)或居(村)委會。资源共享社區老年活動室要严格履行协议規定的使用期限,服务期限应達到5年以上。如産權人需改變使用功能,须提前三個月通知所在的街道辦事處(乡镇人民政府)。

(三)公建配套的社區老年活動室産權歸屬问題,按市有關規定执行。

(四)區县政府對挪用社區老年活動室等行爲,应责成老年活動室主辦方恢複原状。因建設需要征用拆遷的社區老年活動室,由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所補償的资金或房屋,须用于社區老年活動室的建設,不得挪作它用。

(五)各街道辦事處(乡镇人民政府)应對建設社區老年活動室的有關资料加強管理。

八、考核評估

(一)區县和街道(乡镇)老齡辦每年应圍繞管理运作、規章制度、活動内容、服务质量、老年人知晓率、參与率和滿意率等方面,對所屬社區老年活動室進行考核評估,對不足之處督促整改。同時,将考核評估結果報同級黨委或政府。

(二)區县黨委和政府应将社區老年活動室考核評估結果納入對街道(乡镇)行政管理目标、精神文明建設和黨建等工作考核内容。

(三)各級老齡工作部門要及時总結和交流社區老年活動室在提供服务、加強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經验和做法,開展社區老年活動室達标升級活動,并定期對先進單位和志愿者予以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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