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規 > 老齡政策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春市优待老年人規定的通知
 
  

(長府發〔2008〕6号

各县(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现将《長春市优待老年人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执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長春市优待老年人規定


  爲進一步弘扬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傳統,體现黨和政府及全社會對老年人的關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凡戶籍在長春市行政區域内60周歲以上老年人,憑戶口或身份证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市)、區老齡工作機構免費領取老年人优待证,持证在本市享受本規定的优待。


  二、農村60周歲以上老年人不承擔“一事一议”籌勞任务;70周歲以上老年人、“五保”老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不承擔“一事一议”籌资任务。


  三、百歲老人每月發300元生活補貼,95-99周歲老人每月發100元生活補貼,90-94周歲老人每月發50元生活補貼。所需費用由各县(市)、區财政列支。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70周歲以上老年人憑乘車证免費乘坐市内公共電、汽車(不含出租汽車)。


  五、老年人憑老年人优待证進入國有收費公园、园林、旅游景點,70周歲以上免收第一門票,70周歲以下第一門票半價。外地老人按年齡享受本條待遇。


  六、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名人故居、文化館等公益性文化設施向老年人免費開放。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爲老年人觀看電影、文艺演出、體育比賽提供优惠票價。


  七、本市公共交通工具,火車站、公路客运站应設老年人专用座席,并安排老年人优先檢票上車。提倡年輕人主動給老年人讓座。


  八、本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公共服务設施,都应按國家規定爲老年人創造无障礙環境。


  九、社區医療機構应爲本社區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和保健活動。老年人在本市医療機構就诊、住院,享受优先照顧和优质服务,优先開設家庭病床。县(市)、區卫生部門每年爲百歲老人免費體檢一次。


  十、提倡商业、餐饮、社區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關系密切的各類服务性行业和企业、事业單位爲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顧。


  十一、“三无”老人、高齡空巢老人提出服务需要的,街道辦事處应安排养老服务员或协調社區中介组织,爲其提供无償或低償服务。


  十二、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可申請法律援助。


  十三、享受低保的老年人优先納入医療救助,优先納入廉租房保障範圍,优先辦理法律援助申請,优惠進入老年大学学习。70周歲以上低保老人,低保金上浮10%。低保老人去世,享受民政部門殡葬單位的“一費清”殡葬服务收費。


  十四、爲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單位,应在窗口适當位置公布优待内容及依據,接受監督。


  十五、各县(市)、區人民政府在本規定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可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优待政策。


  十六、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由市老齡工作委员會组织實施,各有關部門在职權範圍内履行管理和監督职责。對优待工作做的好的單位予以表彰,對不履行义务和管理監督职责的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



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