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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转發《财政部、國家稅务总局關于對老年服务機構有關稅收政策问題的通知》及本市對老年服务機構稅收管理的通知
 
  

文    号  滬财法[2001]64号
發文單位  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稅务局
頒布日期  2001-7-18

各區、县财政局、稅务局、各财稅分局:
  现将《财政部、國家稅务总局關于對老年服务機構有關稅收政策问題的通知》转發給你們,結合本市情況,提出本市對老年服务機構稅收管理意見如下:
  一、本市政府部門和企事业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资兴辦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機構,应自取得市或者區、县民政局發給的养老機構执业证書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稅务機關辦理注冊稅务登記及領購發票手续。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营业稅暂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项規定,“托兒所、幼兒园、养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紹、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稅。本市各類养老機構爲住养和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生活護理、康複治療服务所收取的托管費(包括住宿費、餐費等)、護理費(包括分級護理費、专戶費)、康複治療費(包括医療費、诊療費、康複費)以及代收代付費用等收入免征营业稅。
    三、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务总局财稅〔2000〕97号文規定,對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機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务機構自用房産、土地、車船的房産稅、城镇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四、對對企事业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本市老年基金會向老年服务機構的捐赠,可按财政部、國家稅务总局财稅〔2000〕97号文規定,在繳納企业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五、六、七……
    财稅〔2000〕97号文与本通知一并执行。在执行中有什麽问題,可与与市局有關處室聯系。

 

相關鏈接:

      财政部、國家稅务总局

《關于對老年服务機構有關稅收政策问題的通知》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日期】 2000-11-24
【頒布單位】 财政部、國家稅务总局  【實施日期】 2000-10-01
【文    号】 财稅〔2000〕97号

各省、自治區、直辖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國家稅务局地方稅务局:
    爲貫徹中共中央、國务院《關于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中發[2000]13号)精神,现對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兴辦的老年服务機構有關稅收政策问題通知如下:
    一、對政府部門和企事业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资兴辦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機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务機構自用房産、土地、車船的房産稅、城镇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二、對企事业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营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機構的捐赠,在繳納企业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三、本通知所稱老年服务機構,是指专門爲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複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來源:上海市老齡科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