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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上海市“老有所为楷模”、“老有所为之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8.23  

沪老龄办发〔200818

市老龄委各委员单位、各区县老龄办:

  为推进本市老有所为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激发广大老年人参与社会和谐以及社会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市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上海市“老有所为楷模”及“老有所为之星”的评选活动,并在今年敬老日期间对获奖者进行表彰。为使评选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标准

  凡在本市居住的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参与下列工作中有所作为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均可参选。

1、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2、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3、提供咨询服务;
4、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5、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6、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7、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8、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二、评选办法

  本次评选工作将分别在各区县和市老龄委各委员单位中开展。全市将评选200余名上海市“老有所为之星”、10名“老有所为楷模”和10名“老有所为楷模提名奖”。 “老有所为楷模”及“老有所为楷模提名奖”人选以“老有所为之星”评选条件为基础,事迹必须更为典型突出,影响更为广泛深远,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获得社会广泛认可者。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老有所为之星

1、区县层面评选。由街道(乡镇)通过自荐、座谈、联合提名等方式确定初选名单,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所在的区县老龄办推荐。各区县老龄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向市老龄办上报“老有所为之星”候选名单,另附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各区县“老有所为之星”候选人推荐名额,按照每个街道(乡镇)1名分配。

 2、市级层面评选。市老龄委各委员单位在本系统内通过自荐、座谈、联合提名等方式确定初选名单,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市老龄办推荐,另附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委员成员单位“老有所为之星”候选人推荐名额,按照每个单位1名分配。

 (二)老有所为楷模、老有所为楷模提名奖

  在评选“老有所为之星”的基础上,各区县老龄办可推荐1名(浦东新区2名)“老有所为之星”参加上海市“老有所为楷模”、“老有所为楷模提名奖”评选,并附1000字以上的事迹材料。市老龄委委员单位推荐的“老有所为之星”可直接参加“老有所为楷模”、“老有所为楷模提名奖”的评选。 

  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有关程序,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各区县老龄办和市老龄委各委员单位推荐的候选人中,评选出10个“老有所为楷模”和10个“老有所为楷模提名奖”。 

  本次评选活动的申报材料,请各区县老龄办于2008年8月20日前送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 

三、工作机构

  本次评比表彰活动由市老龄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的评比表彰工作,市老龄办、市老年基金会、市文广集团成立“上海市开展‘老有所为楷模’、‘老有所为之星’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简称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对各评比项目提出评选或推荐意见。

  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办,有关具体工作由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承担。

  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的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四、表彰办法

  评选工作结束后,市老龄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表彰决定,对“老有所为楷模”、“老有所为楷模提名奖”、“老有所为之星”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并在敬老日晚会“感动九九——真情人物颁奖典礼”上对获得“老有所为楷模”称号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获奖人员颁发奖杯、奖章和获奖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老有所为”工作是老龄工作的重要方面,对于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推进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加强老龄工作的有效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条件,优中选优。对推荐上来的名额必须层层把关,严格筛选,优中选优,真正推荐评选出事迹突出、群众认可、有代表性、有示范性的“老有所为”先进典型。

 (三)抓住典型,广为宣传。要充分利用“老有所为”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力争辐射全市所有社区,为进一步推进“老有所为”工作夯实基础、营造氛围。 

(四)坚持原则,公开透明。评选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到公开透明,初选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社会公示或进行实地考察和抽查。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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