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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關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規定(2006-03-27)
第一條 爲做好對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内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規定在全省範圍内享受优待服务。
60周歲以上(含本數,下同)各年齡段的老年人,可以依照本規定享受特殊优待服务。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应當加強對爲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应當在其职责範圍内做好爲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应當依照本規定爲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四條 老年人進入各類公园(不包括园中园)、風景區,門票實行免費或半價优惠;老年人上午八時以前進入公园、風景區鍛煉實行免費。
第五條 老年人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紀念性陵园和已開放的文物點參觀,門票實行半價优惠;每年10月1日國際老人節和“九九”重阳敬老日老年人可以免費參觀。
第六條 各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工人文化宮和俱樂部,放映電影、錄相、舉行體育比賽、表演節目(全运會和國際性比賽除外)等,在觀众人數不超過容納限度的條件下,白天對老年人實行半價优惠。
第七條 老年人到各級各類医療機構(含民营和個體诊所)就医,应當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檢查、交費、取药的优待。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爲老年病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回医療等方面服务。
第八條 老年人進入收費公共廁所,免收入廁費。
第九條 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内公共電(汽)車;乘坐長途客运汽車,可以优先購票、优先上下車,县以上長途汽車客运站候車室(廳)内应設老年人专座。
第十條 鐵路車站应當讓老年人及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的陪同人员進入爲老年人、母婴专設的候車室候車;沒有爲老年人、母婴专設候車室的車站,应在一般候車室内設老年人专座。
第十一條 65周歲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費乘坐輪渡過渡;老年人乘長途客运輪船,憑证可以在水上客运碼頭优先購票、优先進候船室、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上下船。
第十二條 鼓勵從事食品、蔬菜、燃料經营的單位和個人,爲老年人提供优质优價服务,有條件的,可以免費承擔相应的勞务。
第十三條 城镇老年人不承擔社會性集资和其他社會性勞务負擔。
第十四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义务工、勞動積累工。不得向農村老年人收取各類社會性集资款。
70周歲以下的老年人,可以免交村提留款、乡镇統籌款中按人頭負擔的部分;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全額免交村提留款、乡镇統籌款。
第十五條 對百歲以上的高齡老人,當地老齡工作機構应當按月發給不低于100元的長壽保健費和生活補助費,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負擔。
當地医療機構应定期爲百歲以上老人免費提供医療保健服务。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地方,应當建立社會福利院、敬老院,供养孤寡老人和代养其他需要在福利院、敬老院扶养的老人。
第十七條 邮政、電信部門应當爲老年人提供优先辦理彙款、取款、取包裹、訂報刊、發電報、打電話的服务。有條件的邮政、電信部門应設老年人服务专櫃(台)。
電信部門应當优先爲敬老院、光榮院、老年公寓、社會福利院安装電話,其初装費可在當地现行标准基礎上优惠20%至40%,并可适當減免因未能及時交納話費造成的滞納金。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相应條件創辦老年福利企业和老年人從事經营活動的,应當优先辦理注冊登記手续,核發营业执照。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应當优先受理、优先審理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侵害而提起訴訟的案件,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确有困難的,可以依照規定緩交或者減免。
公证處、律師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機構应當免費提供有關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的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无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獲得法律援助。
第二十條 城镇老年人死亡時,由有關單位或社會保险機構按規定給予喪葬補助;農村老年人死亡時,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组织從所提取的公益金中給予适當的喪葬補助。
第二十一條 需要有關方面提供优待服务的老年人,应當出示《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优待证应當载明爲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主要项目。优待证由省老齡工作機構統一印制和管理,县以上老齡工作機構負责發放。
第二十二條 依照本規定应當爲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關場所,应挂牌明示,文明服务,兌现承諾。
第二十三條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应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及本規定的执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拒不执行的,应當進行批評教育,责令改正;
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負责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本規定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应用中的问題由省人民政府老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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